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信息时间: 2024-03-0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项目的交易方式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内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
(二)实行分散采购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或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按照本规定申报审批。
第四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市公管局主要采取专家论证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的方式审核(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不予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拟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市公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涉及政府采购工程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流标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首次招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 家的,项目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首次招标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 家的,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具备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标。否则,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重新招标后流标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进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当将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以及选择的非招标方式等情况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市公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规定申报审批。
第八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管局审核。市公管局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供应商的确定及相关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市公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应情形,拟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向市公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详细说明项目不公开招标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原因。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公开招标流标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需要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重新招标开始前申报审批。
1.当首次招标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2 家时,项目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申报审批后,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
2.当首次招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 1 家时,项目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申报审批后,可以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申报材料应包括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资料,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三)公开招标项目经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采购过程中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经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评定并经项目单位同意,报市公管局审核后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章 资产交易、资源交易和农村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和资产租赁可以采取竞价、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其中,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企业增资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需要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五条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符合条件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的,须得到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涉密及紧急项目

第十七条 经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组织机构认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交易方式,具体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经市公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因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需要立即恢复的,突发事件响应中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能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取得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交易方式实施采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合政办〔2020〕2号)同时废止。